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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转贷牌照转让

发布:2024-08-30 14:19,更新:2024-11-07 12:00

应急转贷牌照转让

应急转贷备案机构备案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合伙企业及受职能部门指导管理的服务机构,

(二)申请备案的县级应急转贷备案机构实缴注册资本或实有资金原则不少于5000万元,市级应急转贷备案机构不少于1亿元。

(三)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应急转贷相关业务及风险管理制度,配有运作团队。

(四)以自有资金合法经营,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无对外担保和不良信用记录,无社会吸储等违法违规行为,。(五)备案机构参股股东不得为自然人,参股股东净资产应大于其实缴出资额,

(六)申请备案机构与已备案机构股份关联或实质关联不得超过2家。

(七)备案机构单一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且须派出董事、监事或管理人员参与备案机构1的管理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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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转贷运营管理机构按照省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受理市、县(市、区)应急转贷备案机构备案申请,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指导下,组织材料预审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公布,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市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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