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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转贷公司转让

发布:2024-08-30 14:17,更新:2024-09-14 12:00

应急转贷公司转让

应急转贷备案机构备案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合伙企业及受职能部门指导管理的服务机构,

(二)申请备案的县级应急转贷备案机构实缴注册资本或实有资金原则不少于5000万元,市级应急转贷备案机构不少于1亿元。

(三)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应急转贷相关业务及风险管理制度,配有运作团队。

(四)以自有资金合法经营,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无对外担保和不良信用记录,无社会吸储等违法违规行为,。(五)备案机构参股股东不得为自然人,参股股东净资产应大于其实缴出资额,

(六)申请备案机构与已备案机构股份关联或实质关联不得超过2家。

(七)备案机构单一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且须派出董事、监事或管理人员参与备案机构1的管理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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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应急转贷备案机构与省转贷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承诺转贷资金(基金)只从事应急转贷业务,不兼做其他业务。省转贷运营管理机构与应急转贷备案机构签订转贷合作协议,并函告各合作银行。


联系方式

  • 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新路16号综合楼506室
  • 联系电话:未提供
  • 联系人: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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