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江苏扬州全国区域保险代理公司牌照含网销
更新时间:2024-12-20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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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并购
保险代理:保险中介
收购:保险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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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转让江苏扬州全国区域保险代理公司牌照含网销
经营区域:江苏
注册地址:江苏
托管资金:20万元
注册资金:200万
经营范围:在江苏省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当事人表述,调解员认定本次纠纷矛盾焦点集中在物件损坏赔偿问题。宋某某等六人作为车主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受到人为破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提出赔偿要求合乎情理,但张某某确实存在困难。为促使矛盾化解,调解员分别与当事各方进行了面对面的协调与法律法规的宣传与讲解。
调解员向张某某表示,江某发病所造成的后果与监护人监护不到位确有直接关系。江某是精神分裂症患者,由于没有正常服药导致行为失常,发病时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通过以上规定可知,监护人确实是不能被完全免除责任的,若张某某认为自身没有监护能力,应该提前通过法定程序更换监护人,让有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江某造成损害时,张某某仍为江某的监护人,故赔偿责任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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