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转让天津红桥保险代理
发布:2024-11-14 14:23,更新:2024-11-14 14:23
收购转让天津红桥保险代理
中财国商集团 从事全国保险中介牌照、典当行、融资担保等金融牌照收转
对接流程:1.签订居间 2.配合尽调 3.双方达成收购协议
XX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万
法律诉讼:无
债权债务:无
分支机构:无
保证金:30万(托管金河保证金)
银行:正常
税务:没有异常 正常申报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第3号)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请问该条规定对于一年期以上的附加健康保险产品是否适用?如附加定期寿险、投保人豁免保费险种等。
留言时间: 2023-09-05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要考虑投保人购买健康保险通常希望获得长期的健康保障,避免保险公司在附加险保险期限结束时因被保险人健康等原因拒绝继续承保,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产品需遵守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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