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西玉林典当行转让收购
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西玉林典当行转让收购
转让全国经营的典当公司、转让全国的典当行公司含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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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广西典当行
注册资金:3000万
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后,关于陈某、唐某为追讨工程款付出的人力成本问题,调解员认为这是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有相关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调解员向陈某、唐某解释,两人因为执行合伙事务索要报酬,即所谓的“跑腿费”和“误工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调解员也表示,如果许某、刘某一致同意支付陈某相关费用,属于新约定,可以按照新约定支付。
许某、刘某听了调解员的意见后认为,陈某、唐某确实为了追讨工程款跑腿误工了,但是他们居住地距离工程项目部很近,骑电动车几分钟就能到,且该工程本属于社区的工程,社区并没有所谓的赖账行为,催款的成本比较低,希望陈某、唐某能放弃索要“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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