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西贵港典当行转让收购
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西贵港典当行转让收购
转让全国经营的典当公司、转让全国的典当行公司含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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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广西典当行
注册资金:3000万
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首先,调解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纠纷中,许某与唐某、陈某、刘某四人为了承包道路修建工程,属于法条中的“共同的事业目的”。四人约定共同出资、共同施工、平分收益,这是一种“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质上四人属于合伙关系。
接着,调解员继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本纠纷中,许某与唐某、陈某、刘某四人约定“工程结束后的所得款项扣除各方出资和参与施工的工资以后,平均分配剩余的收益”该款就是四人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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